再过两千年也是如此。
还是那句话,有的事即使做了后作用不大,只要做了,总比不做的强!
讲完了这一条法律,那么就意味着周礼中关于制度性专权的核心算是基本含括到了。
土地国有化、资源国有化、国家经济由朝廷进行宏观调控、丁口户籍统一管理,加上早早改组的内阁--省--府--县所形成的建制,行政机关中央垂直管理便全部实现。
后面的大多就都不是什么重要的律法了,无非是事关民生百姓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那些事。
倒是有几点不是特别容易出现的,被骆永胜单拿出来讲了一下。
“《周礼》中有几条律法孤觉得比较贴合眼下咱们大楚,是可以拿来直接使用的,孤就在任院丞这份草版外单独加上,通政司记下来,散班后尽快找任院丞附充上,法典便算成了。”
虽然众人都已经坐了近三个时辰,早就疲惫不堪,可骆永胜这话一出,无不都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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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凡是私自买卖子女的行为及偷抢幼童之人贩,酌以其行为处十年以上劳期、终身劳期、死刑。”
取消奴籍,户籍丁口统一管理。
既增加了国家人口这一硬国力指标,也削弱了豪族积蓄的地方力量,从此之后,便是豪门大户,没有了家丁护院,若是惹恼了寻常百姓,也可能会被匹夫之怒而付出惨重代价。
如此一来,便可使豪族权贵谨慎小心,不敢狂妄横行。
当然,即使没有了这些,权贵仍可以用雇佣的形势招揽爪牙、鹰犬,该横行霸道还是可以横行霸道。
第二百八十九章:《大楚法典》(下) (第1/3页)
讲完了土地和资源等方面的律法要求之外,骆永胜紧跟着提出了其他几项核心的律法。
“自本法施行之后,大楚将全面取消奴籍,各官、商府邸家中不得私蓄家奴,如有确切需要用人者,则改为雇佣制,月给工钱,雇与被雇皆为双方自愿行为,全面清查丁口户籍,对隐户、黑户全部登记造册。
若有其家中极度困难,不得不以卖身、卖子等行为换取钱财者,自本法施行之后,可以向当地衙门申借一笔钱财,后可通过耕种官府分配的土地来偿还债务,这笔钱,官府不予记息。
凡触犯本法,私自蓄奴、买奴者,则处杖刑与监禁,若有其他蹂躏、凌辱等行为,则适用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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