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上,“夫尊妻卑”不仅使女子在社会上的地位不能由自己决定,而且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也是“同罪异罚”,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权的损害。如妻子殴打丈夫,“杖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可见,在相同的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更有甚者,丈夫过失殴杀妻子,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明显体现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则。明代妇女处于封建社会没落期,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并且封建统治者用封建礼教毒害妇女,造成社会上节妇烈女的大量存在。所以说万俟阳认为明代的妇女,不管在伦理意识、法律地位还是在实际生活中,都堕落到了深渊的最底层。
万俟阳心里暗想如果有一天让自己有能力影响到一个地域范围的权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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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女权(二) (第2/3页)
湮灭者尚不可胜计,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劝云。
大意是明朝建朝以来,就把贞节烈妇作为一项法律条文去实施。地方上的官员们每年都要上报本地方的贞节烈妇事情,事情属实的还要给予建祠堂、立贞节牌坊。一时间,不管是乡下村妇还是豪门贵妇,大家都在默默遵守,记录在案的人员可能有上万人。
明代《列女传》记录:
明代开封有个农家女单三姐,年仅14岁,貌美。单家近邻有一恶少,觊觎她的美色,趁她父母下地干活时越墙来强奸她。她极力反抗,到无路可走时,三姐就紧紧抓住中衣,恶少死命掰她的手,怎么掰也掰不开,一怒之下,操起菜刀来杀了三姐。父母回来发现她时,她仍死攥着中衣,坚不可解。官府闻知此事后,对她进行了检验,在确认她未*后,才旌表她为烈女。如果死前已被强奸,那就一钱不值了,不仅失去了作烈女的资格,连她全家都不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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