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旦商埠或交通商埠的道路上发生南中商民和乌斯藏都司各族民众的纷争,将予以追究,并将在距离商埠最近处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与乌思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员会商解决。如有争议,应以被告所在地之律法为准。
在南中商民之间出现财产权或个人权利方面的问题,将交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与南中当局裁决。在商埠或通往商埠的道路上违法犯罪之南中商民,将由地方当局交送距罪犯最近商埠的南中商务代表。由其按照大明南中律法进行审讯和惩罚。但是地方当局只能拘禁这些罪犯。而不能虐待。
触犯南中商民的乌思藏都司各族罪犯,将由乌思藏都司当局逮捕并依法惩处。
一旦发生一名或数名乌思藏人在南中商务代办处前指控一名或数名南中商民犯罪时,乌斯藏当局有权派一名或数名身份地位适当的僧俗官员出席南中商务代办处的法庭审判。同样,如果有一名或数名南中商民提出指控一名或数名乌斯藏人犯罪的理由。南中商务代办处亦有权派遣一名或数名代表到乌思藏都司参加法庭审判。
四、商埠建立后。南乌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确保商埠之间的各条道路之畅通。双方同意。任何破坏商埠、道路以及干扰妨碍商路畅通之人,无论僧俗官民奴,俱严惩不贷。
五、南中宣慰司目前和今后在乌思藏都司设立的各商埠和商务代表可以为货物运输出入境作出安排。受雇运输货物的人员将得到途经地区当局的尽可能的帮助和保护,因此,受雇者不能遭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妨碍。但是,受雇者的依法纳税义务不得豁免,倘若他们违法犯罪,将依照法律严惩,而他们的雇主不得设法予以庇护。
六、南中商民享有用食物或金钱换取他们所喜爱的货物、租用各种交通工具、依照当地惯例从事一般商业贸易的自由,乌思藏都司当局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强制勒索。亦不得阻止南中商务代表或其他南中商民和乌思藏都司各地居民进行个人交往或通信联系。
乌思藏都司各地官衙有义务随时向商埠和商埠沿线的南中商民及财产提供有效的保护,必要时应在商埠和商埠沿线布置精锐军队以确保商路畅通。
双方之高僧大德有权利有义务对对方辖区内官民百姓做弘扬佛法之事,双方之僧俗官衙不得以教义之差别对双方之高僧大德及信众加以迫害。
七、进出口物品:
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博学珍宝智者、:
大明南中宣慰使似宁远伯李与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海上师、大博学珍宝彼此以通信联系,由于他们各自享有全权,并且认识到要以平等友好真诚的方式相处,就弘扬佛法,保证双方人民在一个安全祥和的环境之中通畅往来因而达成(条例)如左(藏文版为“如下”):
一、在拉萨、日喀则、江孜、洛喀、乃东、错那、工布建立南中商务代办处,并在商务代办处方圆五里之内建立商埠。—{2}{3}{w}{x}
双方同意,南中商民可在商埠租地建房和设立贸易货栈。此项协定不会危害南中商民出于储存货物的目的在商埠之外租地建房和建立货栈的权利。南中商民要求租地建房应通过南中商务代表向商务代办处所在地之乌斯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员提出申请,在同南中商务代表商议之后。所在地之乌思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员将分配这类建房用地或其他适当用地而不必要推诿拖延,并依照现行律法和行情确定租地条件。
二、商埠管理权由乌思藏都司当局掌握,而南中商务代办处和房屋租用地则例外,这些地区由南中商务代表专管。每年商埠贸易总额的二十分之一为南中商务代办处交予乌思藏都司之商税,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加收。
南中宣慰司每年将向乌思藏都司出口的物品有:粳米、精盐、各种布匹、丝绸、琉璃、圣瓷、玛瑙、翡翠、百合瓷、砗磲、茶叶、刀剑、长矛、火铳、弗朗机、火药、盔甲、砂糖。
乌思藏都司每年将向南中宣慰司出口的物品有:马匹、牦牛、黄羊、天珠、红玉髓、蜜蜡、牛羊皮毛、水晶、刚玉、铜、朗生、堆穷、差巴。
双方贸易以金币、银币和南中通宝为货币交易单位,若上述货币不足,亦可以货物之市价抵扣账款。
八、现在签订的《条例》以双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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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五章 佛爷?狗屁! (第1/3页)
《南乌贸易条例》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爵兼龙虎将军总督南中各路军马粮饷督办两广剿抚与提督闽粤南直隶三省海防事宜李和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博学珍宝智者、大海上师基于南中宣慰司与乌思藏都司之平等相处与贸易往来之目的,任命各自全权代表即: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麾下福建总兵郑芝龙:
大明南中宣慰司宁远伯麾下隆盛行总办李沛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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