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还是较好区分的,但是,遇到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致死,那不好区分了。
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一般得穷查细究,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冯湫澜打的是这个主意。她竭力要把杨力平的行为,描述成故意伤害,理由是第一江宫平没死,第二江宫平现在活蹦乱跳的,健康都没有受到什么影响。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神通广大的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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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方,在一二十年前,基本男女分手吵架的时候,往往会有人过于激动,给对方脸泼点镪水、浓硫酸之类的东西,这在江宫平儿时的记忆力特别清楚,基本都是判死刑!
因为一二十年前,硫酸泼在脸,等于一辈子都毁了,治都治不回来。
现在医学发达了,除了那种伤的特别深,或者是控制住受害人后再泼硫酸,根本不施救的那种,其他的烧伤还能治,也很少有死刑了。
反正江宫平的这个伤势,如果套用了故意伤害罪,基本撑死是二十年,连无期都判不到!
但是如果是故意杀人,那不一样了,结合性质、影响、后果,尤其是因为对方秉公执法而报复,那判的可是相当的重,死刑是很有可能的!
第108章 杨力平报复案的庭审(二) (第2/3页)
于是案件庭审开始进入了冗长的举证质证和答辩阶段。
被告一方坚持认为,杨力平的行为虽然处于报复的心态,但是初衷是为了出气让江宫平感受到伤疼,而不是为了夺去他的生命,因此不能认定是故意杀人,而应该是故意伤害。
这两个罪名很容易被一般的民众所混淆。按照现行的神州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这两个罪名最高都能被判到无期或者死刑,但是故意伤害罪要想被判到死刑,得是特别特别严重,令人发指的伤害行为,留下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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