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仁杰的四点原则,可谓老成谋国,既试图落实李瑾理念的精髓——对权力的制约和对臣民基本权益的承认,又充分考虑了现实的政治阻力和接受度,试图在理想与现实、创新与传统之间找到一条可行的窄路。
“狄相高见!” 不少中间派官员点头称是。崔日用等保守派虽然仍觉不妥,但狄仁杰提出的原则,至少在表面上都立足于儒家经典和现有制度,让他们难以从根本道理上反驳,只能就具体措辞进行争论。
接下来数日,起草小组陷入了对具体条款字斟句酌的激烈辩论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甚至每一个字的顺序,都可能引发长时间的争吵。
关于“生命财产权”,最终措辞为:“臣民之身家性命,及合法所置田产、宅邸、资财,受律法保护。非依国家律令,经有司明正典刑,或为社稷安危、非常之时依法征用并予补偿,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夺、损毁。” 增加了“合法所置”、“明正典刑”、“依法征用补偿”等限制条件,强调“依法”,并给“非常之时”留下了口子。
关于“科举入仕权”,措辞更为含蓄:“国家设科举、选贡诸途,以广纳贤才。天下士子,凡身家清白、通晓经义、符合定制者,皆可依制参与,朝廷当以公心取才,勿拘门第,以显至公。” 将“权利”弱化为“皆可参与”,并强调“依制”、“符合定制”,且与“勿拘门第”的进步理念结合。
关于“诉讼申辩权”,则写道:“臣民遇有冤抑,可依律向有司陈情、诉讼。有司需依法受理,详加勘问,公正裁判,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更不得徇私枉法,屈陷良善。” 重点放在了要求官府“依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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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安静下来,看向这位德高望重、被皇帝委以主持起草重任的老宰相。
“其一,所有条款,需有经典依据,或可从现行律令、祖宗成法中引申而出,不可凭空创造,更不可与圣人之道、朝廷纲常明显抵触。譬如‘生命财产’之保,可引《礼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及《孟子》‘制民之产’;科举之公平,可引《尚书》‘明明扬侧陋’及本朝科举取士之祖制;诉讼之权,可引《周礼》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及历代帝王‘慎刑恤狱’之训。”
“其二,条款需立足现实,考虑可行。不可过于理想,脱离当前吏治、民情。譬如,可强调‘依法’、‘依制’,将权利之行使,框定在现行律法与制度框架内。如此,既彰保护之意,又不至于立刻冲击现有秩序。”
“其三,权利与义务,需对等而言。享权利,亦需尽义务。臣民之权利,可写。臣民之义务,如纳税、服役、守法、忠君爱国,亦需明确写入,且位置在前,以示君臣大义,本末有序。”
“其四,行文需庄重、凝练、留有余地。多用‘依制’、‘依律’、‘不得无故’、‘非经程序’等语,为具体执行留下解释空间。避免使用过于绝对、容易引发争议之词。”
第513章 臣民权利书 (第2/3页)
乃天伦,亦是君臣之道。宪章所言臣民权利,如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夺,如科举入仕之途公平开放,如冤屈有处可申,正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之责,亦是朝廷保有百姓、稳固社稷之必需!岂可视为洪水猛兽?”
他巧妙地将“权利”与儒家的“责任伦理”挂钩,试图在传统话语体系中为这些新概念寻找合法性。
狄仁杰端坐主位,一直凝神静听,没有轻易表态。他深知此事之难,难于上青天。李瑾留下的理念骨架太大胆,几乎是要重新构建一套政治伦理和权力运行规则。如何将这些理念转化为能被当下绝大多数朝臣、乃至天下士人接受的条文,同时又不失其制约权力、保护臣民(哪怕是有限保护)的初衷,需要极高的政治智慧和文字技巧。他必须平衡各方,既要推进皇帝认可的宪章制定,又要避免引起过于激烈的反弹,导致事与愿违。
“诸公,” 狄仁杰缓缓开口,声音平和却带着不容置疑的份量,“陛下旨意,是为江山社稷长远计,制定根本大法。宪章之要,在‘定分止争’,明确各自权界,使上下有所遵循。关于臣民权利之条款,确需慎之又慎。老夫以为,可把握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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