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和平崛起

〖非和平崛起〗

第四百四十五节 七大原则定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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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政府划定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自然公园,在该范围内严禁一切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保持相对绿化率每年0.5%的递增速度。对于水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物种资源、文化资源等实行国家强制保护政策和鼓励国外资源开发政策。对于地区发展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存在重大污染环境可能性的项目一律一票否决,坚决不允许存在。

五、平衡发展原则:

平衡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省、直辖市与加盟联邦差距。在经济发达地区(每年评定经济综合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以上的省级单位)每年由留省级单位的财政收入抽取总额2%,在其他基金中抽取2%组成国家平衡发展资金,根据每年度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省直辖市与加盟联邦差距的变化,下一年度的国家平衡发展资金在4%-7%之间机动调整。平衡发展部统一调配该资金,以辅助发展对象的“可持续造血”功能为基本原则,确保各种差距逐步缩小。

六、友好共处基本原则(友好原则):

中国外交基本原则:互相尊重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和平共处;友好协商;平等交流;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中国奉行和平友好外交政策,在没有受到外国有结盟、敌对、威胁的情况下,中国及中国主导的国际联合组织将不采取任何结盟、敌对、威胁措施。中国及中国主导的国际联合组织承诺不首先使用或威胁使用生物武器、人员杀伤性化学武器以及核武器(这一条是后续加上的,目前还没有几个人对核武器有概念)。中国要求世界各国保障华人、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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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三、行政司法立法军事分离原则(四分离原则):

国家行政司法立法军事权利分离制衡。其中司法权独立形成系统,任何涉及地方事宜均按照相关法律执行,中央司法系统直接负责地方司法系统领导权。立法权完全在于各级参联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改宪法需经过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其中国家立法需经过首相批准,如果首相两次驳回立法法案,则该立法需通过参联两会四分之三以上票数通过,方可正式生效。军事力量独立于政府政党之外,任何政党宗教势力不得在军事力量中发展成员,不得干涉军事行为。其中国防军仅负责境外作战,抵御入侵,并在获得最高授权的情况下参加国内外灾害抢险并维持紧急状态下的治安;内卫部队负责国境保障、国内紧急事态处理、国内外灾害抢险并维持紧急状态下的治安,原则上不得出境作战。国家行政、司法、立法、军事四项权利互相独立,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宪法和法律。政党社团允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宗教信仰完全自由,但是中国国内的政党、社团、宗教不允许接受任何国外势力的控制、委任、指示、册封、赞助等,否则将视为叛国,只能在平等独立的前提下进行公开的交流,按照《中国政党、社团、宗教管理法》执行。

四、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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