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民事判决方面,中国及共同体国家则在更广泛的范围体现了其制度的完备性,执行人员很容易在银行或其他社会管理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就会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在中国执法是十分严格的。我们在中国观看的一次庭审就是因为商场将一种在婆罗洲海岸生长的鱼冒充为中途岛附近海域生长的同名的鱼出售而被检察机关以欺诈的罪名起诉了商场老板。据说这个老板已经第三次因为这个罪名被起诉,而他将因此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
感受中华民主帝国的法治环境我感到,公民普遍具有的法制观念、健全完善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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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八节 战后掠影法制篇 (第2/3页)
进了公平公正,提高了诉讼效率。我们在中国参观的庭审中,无论案件大小一律都有律师出庭。强制代理制度与法律援助有紧密联系。在中国按个人收入水平划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对达不到一定收入水平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由国家予以保障,从而保证了强制代理制度的落实。
在中国我们还听了一次关于涉及公民民事权利方面的法律援助标准化服务的介绍,即社区法律服务,其特点是将来自于政府、个人、慈善机构等方面的资金组合在一起,提供一种共同确定的服务目标和服务标准,有三个层次上的服务标准:信息服务标准,一般服务(如提供咨询服务)标准和专业服务标准,计划到太初四十七年(中国人固执的使用这种他们的君主制定的纪年方式而不用公元纪年,让很多外国人都很头疼)为止在每一个地方政府范围内建立一个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他们有这样一个认识,如果人们不知道他们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或不知道如何得到这种援助,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没有意义的。为了提供这种便利有效的服务,他们有自己的网页、电话服务热线、服务机构和服务范围的目录等等。临别时,他们还赠给了我们这个机构的标志性徽章。
在中国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高等法院,只要来访者通过了安全检查之后,就可以进入。只是在巴基斯坦宪法法院,由于该国一些分裂主义分子的恐怖活动,法院的警卫对进出人员的身份也要核实。我们这一行中还有的人对中国及共同体国家执行法院民事判决的情况有兴趣,从他们的介绍中了解到在中国及共同体执行法院判决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初步了解之后,中欧情况两相比较,我感到是否有一个完备的法制体系十分重要。“完备”决不简单地是一个大或多的概念,而要强调应有的功能作用和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譬如法院判决就要即时起到息纷止争的功能作用,在这方面中国在注重保证诉讼程序和实体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严格限制再审的做法是十分值得借鉴的。他们的理念认为在已经构建了一个公平的审判程序的前提下,除了极其特殊的情况,被告人得到的应该是一个公正的判决,所以应当严格限制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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