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者一时语塞。从太宗、到本朝皇帝,确实都有重视法律、不专恃私意的言行,将其总结、升华,写入宪章,似乎也说得过去。虽然“咨议附署”仍让他们觉得刺眼,但比起最初草案的“不得违背”、“需经复议”,已经温和了许多。
争论持续了整整一天。从清晨到日暮,厅堂内的灯火早早点燃。激烈的辩论、反复的推敲、小心翼翼的妥协……最终,在狄仁杰的主持和宋璟等人的支持下,关于“律法地位”的核心条款,以狄仁杰修改后的版本为基础,略作调整,勉强获得了多数参与起草者的默许。虽然仍有如崔日用等少数人坚决反对,拒绝在相关条文上署名,但大势已定。
定稿的条文如下:
“国宪第一:律法为本。 律令格式,国之纲维,定分止争,禁暴安良,期于至公。天子受命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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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特旨,” 狄仁杰继续道,“可写:‘若遇军国急务、非常之事,需出律外以为权宜,天子可颁特旨。然特旨之行,当经中枢重臣(如宰相、相关衙门)咨议附署,明示情由,并酌情著为令、格、式,补律之未备,以期垂范久远。’ 如此,既承认皇帝在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权,又强调了需经咨询、明示理由,并可适时将合理特旨上升为补充性法规,而非随意性的个人命令。”
这个修改方案,巧妙地将“皇帝需依法”的刚性要求,软化成了“皇帝是法源”+“率先垂范”的道德倡导;将“不得违背成法”的绝对禁令,转化为了对“常行”事务需依法、“非常”事务可权宜但需规范的程序性要求;将可能具有“驳回”意味的“三省复议”,改为了更柔和的“咨议附署”。虽然核心精神——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对皇权的程序性制约——依然存在,但表述上圆滑了许多,更符合当时的认知和政治语境。
“即便如此,‘率先垂范’、‘咨议附署’等语,亦前所未有啊!” 仍有保守派官员摇头叹息。
“此乃祖宗成法之精义所在!” 一直沉默的宋璟忽然开口,他目光炯炯,扫视众人,“《贞观政要》载,太宗皇帝有言:‘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 又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轻出。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 陛下永昌初年,亦曾下诏:‘朕深居九重,不能遍览天下事,故委任群臣,欲其各司其职。自今以后,诏敕有不便者,皆应执奏,毋得阿从,不尽己意。’ 可见,明君圣主,无不重法、慎令,不恃私意。今将‘重法、慎令、咨议’之圣君美德,明载于宪章,以为后世法,正是光大帝王之道,何来束缚之说?乃是为后世君王立规立矩,使其远离奸佞,近贤臣,行正道!”
宋璟不愧是文坛领袖、政坛老手,一番话引经据典,将李瑾、狄仁杰那带有制约意味的理念,包装成了对“圣君之道”的总结和对后世帝王的“规劝”与“保护”,一下子提升到了道德和****的高度。
第514章 律法为至高 (第2/3页)
、“皇帝亦需依法”,认为这是杜绝人治弊端、确保长治久安的根本;另一方则坚守“皇权至上”、“天子口含天宪”,认为这是动摇国本、束缚君王手脚的僭越之举。双方都引经据典,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支持前者的,多是从现实政治教训和李瑾理念出发,怀有深切的忧患意识;支持后者的,则是从千百年来的政治传统、意识形态和自身对皇权的敬畏与依附心理出发。
狄仁杰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他知道,这才是真正的深水区,是皇权与法权、人治与法治最根本的冲突。李瑾提出的这个理念,太过超前,几乎是在挑战整个帝制时代的权力逻辑。他必须找到一条既能体现“律法尊严”、又能为皇帝和绝大多数朝臣所接受的表述方式。
“诸公,” 狄仁杰再次开口,声音带着一丝疲惫,但目光依旧坚定,“李相于病榻之上,念念不忘者,乃防后世昏暴之君,滥权祸·国。其心可悯,其忧深远。此‘律法为至高’之条,立意正在于此。然,如何表述,既能彰显律法之尊严、规范权力之行用,又不损及君王必要之权威与临机决断之能,此乃我辈当下之要务。”
他拿起笔,在面前的纸上边写边说:“或可如此措辞:‘国家设律立制,所以定分止争,禁暴止邪,期于至公。天子奉天承运,统御万方,为律法之本源,亦当率先垂范,严遵律制。凡常行政务,赏功罚过,皆需明依律令,以昭公允。’ 此处强调皇帝是‘律法本源’,同时‘率先垂范’,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起源,又提出了‘垂范’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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